運輸條款是英國倫敦保險協(xié)會海運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中的條款之一。該條款原屬1963年倫敦保險協(xié)會舊貨物條款中的一個條款,它是由1961年的協(xié)會貨物條款中的“倉到倉條款”和“擴展責任條款”合并修改而成。按原來“倉到倉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起,包括正常運輸,直到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貨物一經(jīng)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但當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后起滿60天,則不論保險貨物是否已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亦告終止。1963年協(xié)會條款中的“運輸條款”對“倉到倉條款”作了如下補充規(guī)定:(1)貨物在運抵保險單上所載目的地收貨人倉庫之前,被保險人如要求將貨物儲于其他地點,則該地點應(yīng)視為最后目的地,保險責任在貨物運抵該地點時即告終止。(2)一批貨物如需運往若干個目的地,且貨物在卸貨港卸貨之后需先運往某一地點進行分配或分派,則除非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事先另有協(xié)議,貨物在運抵該分配地點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貨物在進行分配或分派期間以及其它的風險,均不在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以內(nèi)。(3)如果被保險貨物在卸離海輪60天以內(nèi),需轉(zhuǎn)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的目的地,則保險責任在該項貨物開始轉(zhuǎn)運時終止。以上三種情況都要受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60天的限制,亦即如果在上述各種情況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終止之前,就已達到貨物卸離海輪60天的期限,則保險責任先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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